交通意外 Q & A |
Q1. 當遇上交通意外,涉事雙方在即時有什麼事情需要做呢? (a) 立即停車; (b) 與涉案的另一方的司機或任何其他涉案人仕互相交換姓名、地址、聯絡電話、車牌號碼及車主資料; (c) 倘若礙於某些原因,沒有在意外現場將有關資料告知涉案的任何人仕,便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,盡快向就近警署或任何警務人員報告。而在任何情況下,這必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進行。 Q2. 如發生交通意外,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報警? 如雙方未能和解,或交通意外中有人死亡、受傷或引致政府公物受損或車輛嚴重損毀,無論雙方有否交換資料,亦必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求助。而在未得警務人員授權下,涉案雙方或任何人不應移動或干擾任何涉及意外的車輛。任何足以毀滅、更改或隱瞞該意外的證據的行為,即屬犯罪。 Q3. 如雙方不能達成賠償協議,又未能及時聯絡警方到場協助,如何處理呢? (a) 記錄對方司機姓名、車輛號碼及意外的詳細資料; (b) 如有照相機,則馬上拍下現場照片及車輛的損壞情況為證; (c) 帶同閣下之身份証、駕駛執照、保險單、意外發生的資料、對方資料、車輛照片...等,盡快向警方報案求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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